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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2021-04-25 10:12  

 

 

 

闽技术师院委综〔2021〕23

 

 

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抄送:校领导。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各二级学院(简称学院,下同)党委(党总支)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加强学校基层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在学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通过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对学院党的工作重要事项实施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支持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校党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

(二)研究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和法制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三)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研究讨论在办学定位、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重大学术活动等办学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

(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拟向校党委推荐的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抓好学院的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决定学院所属的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及所属各研究所、科研中心负责人等相关人事聘任调整,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研究决定下属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选任,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及分党校的相关工作本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学院党委(党总支)工作报告。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本单位党的统一战线政策贯彻落实意见,加强党外知识分子队伍建设。

(九)加强对学院学术组织的领导,落实“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研究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建设问题。

(十)审定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电。

(十一)其他需要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议题的确定。

(一)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党委委员需要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组织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重要议题确定前,应听取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意见。

(二)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学院党委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

第九条 会前要做好会务准备。凡提交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的议题,汇报人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会前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经确定的上会议题和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一般应提前告知和送达参会人员,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的议事准备。

第十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涉及干部任用的,应严格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并要在会前充分听取非中共党员行政负责人的意见。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讨论决定前应向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

第四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参加学院党委、总支会的成员为: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研究事项需要,非中共党员的院行政领导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一事一议,一题一议。每个议题先由议题提出人简明扼要报告情况和方案,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展开讨论发表意见,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六条 对表决事项,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最后由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论证和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再开会讨论研究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八条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参会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及决定,也可送阅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记录会议过程及发言要点。涉及有关重要事项的,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及态度。原始记录经党委(党总支)书记签批后,要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应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材料的撰写应尽可能清楚、全面,不仅要体现议决事项,而且要体现议决内容。

第二十二条 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除涉密内容以外,要及时通过学院信息公告栏和学院网页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负责人抓好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度。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委员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意见,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作出结论;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作出的集体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违者要实施问责。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职能部门和纪委综合室要加强对学院贯彻执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情况的监督,学校办公室、纪委综合室、校党委组织部等要加强对学院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专项督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保证会议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建立考核制度。学校把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校内巡察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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