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技术师院委综〔2021〕22号
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
印发《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福建技术师范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抄送:校领导。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学院(简称学院,下同)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更加依法、民主、规范、科学,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关于修订高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和行政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决策时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紧密配合、相互合作,集体领导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和谐、高效,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基本制度,是本单位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
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内容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校党委、校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解决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改革方案和专业设置与学科建设方案、规章制度等;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研究解决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方面的问题和学术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合作等方面问题;研究决定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及教学质量监控问题。
(四)研究年度进人计划以及人员的调入调出、调配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本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及教学团队、学术团队的选拔和培养措施。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等人选的推荐、培养、教育和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根据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意见,决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选派出国及国内进修培训人员、绩效奖励工资分配方案、年度考核、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学校下拨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的分配使用参照学校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学院可根据本单位自筹资金规模,合理确定须上会研究决定的最低额度。
(八)研究本单位社会服务、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物资采购、重大项目安排、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本单位招生、就业、学生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通报本单位党的建设、纪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情况,研究部署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解决遇到的重要问题。
(十一)研究本单位党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严格执行中组部、教育部关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的规定,应通过党委、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党总支会议;应由党委、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要先由党委、党总支研究。
第三章 议题的准备和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院长、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须经书记与院长共同商定。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七条 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提交的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工作方案,或指定专人论证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会议研究。凡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会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首先应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把好政治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书记或院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不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为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党组织副书记和副院长,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学院书记和院长请假。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和工作职责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一般情况下,属于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由书记负责主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工作由院长负责主持;经学院党组织会议研究通过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方面内容,由院长负责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
根据议题需要,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原则上非班子成员的纪检委员应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研究关于本单位发展的重点问题和关系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学院工会主席要列席会议,并应听取工会主席的意见。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与会人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对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党政正职最后表态,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建议方案。在综合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可对议题提出实施意见;决定重大问题时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 对会议的决定应实行表决制,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对重大议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如对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会后经进一步沟通、酝酿,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校领导或校党委、校行政后再行讨论决定。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要使用学校下发的党政联席会议记录本认真做好记录。会议记录需规范完整,一般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议题名称、会议过程等主要内容。其中记录会议过程时,需体现议事程序、班子成员逐个意见表态、最终决议等,应遵循“一事一议一记”的原则。会议记录应经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批后存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要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的规定,必要时应及时向学院师生员工通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决定,也可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擅自扩散和泄露,违者要实施问责。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与执行
第十八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书记和院长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督促检查执行情况。要按照学院党组织和行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明确办理期限,由相关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九条 会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做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条 班子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二十一条 学院要扎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内容,并要及时了解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校纪委综合室、校党委组织部定期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同时将其作为党组织负责人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校内巡察等重要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